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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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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定继承的顺序

文字:[大][中][小] 2015-1-21    浏览次数:1956    

      法定继承的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
  第一继承人范围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①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须注意:
  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还须注意:根据《收养法》第15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范围
  1.兄弟姐妹。①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亦属“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只有彼此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互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②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须注意: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①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由其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继承;②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是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继承,其在法律上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遗产的分配
  根据《继承法》第13条,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①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②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③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3]
  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份额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各自应当继承的份额,在各国的继承法中一般规定为等量均分,但有的国家对生存配偶的应继份规定有所不同。按照英国1952年《无遗嘱遗产法》的规定,如死者遗有子女,配偶在扣除债务后,可得5000镑,并对其余一半遗产取得终身用益权;如无子女而只有父母兄弟姐妹,则配偶在清偿债务后可取得 2万镑和剩余遗产的一半。《日本民法典》规定,配偶在与直系卑亲属一起继承时,其份额为遗产的三分之一;与直系尊亲属一起继承时,其份额为遗产的二分之一;与兄弟姐妹共同继承时,其份额为遗产的三分之二。在中国,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份额,应当首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还应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扶养义务状况和各继承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如果情况相近或者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平均分配。
  对于婚姻、血缘关系以外的受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或者扶养过死者的人,他们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但是为了维持他们的正常生活,鼓励相互扶养,应当从遗产中分给他们一部分,在经济上加以照顾,体现社会主义公德和死者生前的愿望。
  代位继承
  指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时,死亡的继承人由其直系卑亲属代替他继承遗产。代位继承中,死亡的继承人是被代位人,代替他行使继承权以取得遗产的人是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制在西方渊源于古代罗马法。在当时,如果家子先于家父死亡,则家子之子可以作为正统继承人取代其父因死亡而空下来的继承位置,取得家父遗产的继承权。中国唐律《户婚律》中也有类似代位继承的规定:“诸应分田宅财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现代各国继承法均有内容相近的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代位继承的条件有三:①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例如《法国民法典》第744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代替活着的人而取得继承的地位,仅能代替已死亡的人。”②只有生前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其直系卑亲属才有代位继承权。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规定,“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于继承开始时如已死亡,即由死亡者的直系卑血亲代位继承”。有些国家规定,如果死亡的继承人生前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或者被依法剥夺继承权时,则其直系卑亲属就没有代位继承权。③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可以是婚生子女,也可以是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20条规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由于代位继承只是代替已经死去的继承人继承,所以不论代位继承的人数多少,他们代位继承的遗产只能是其直系血亲尊亲属应继承的份额,并对此进行再分配,而不能同其他法定继承人一样按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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